[國內新聞]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07年正月經人介紹認識,半年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后被告王某獨自一人前往東莞,夫妻分隔兩地,感情開始變差。
2011年8月,王某向上杭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庭前調解,王某以會改正錯誤為由撤訴。撤訴后,被告王某并未悔改,好好經營婚姻,反而隔三差五鬧離婚。
2011年9月26日,在被告王某的強烈要求下,原、被告訂立了離婚協議書,還未去辦理離婚登記,被告就拋下孩子出走,杳無音訊。2014年8月20日,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永定縣湖雷鎮生育一女兒。
原告認為王某是有夫之婦,卻無視法律公然與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女,嚴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導致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同時給其及家人帶來極大的精神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被告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請離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的行為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經濟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情況,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為2萬元。
[邯鄲新聞]叢臺區實驗小學門口過街天橋已經修好,但遲遲沒有投入使用,過往市民表示疑惑?! ∮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