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我想見下我的女兒,這是我最后的愿望!”
昨日上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何劍涉嫌搶劫、故意殺人一案,公訴機關指控何涉嫌搶劫殺害馮某、宋某、吳某三人。庭審最后,何劍稱自己認罪,希望法院滿足他的兩個愿望,一個是捐獻自己的器官,另一個是見一下自己5歲的女兒。下午4時30分,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何劍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并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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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長在家中殞命
昨日上午,隨著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趙志軍敲擊法槌,嫌疑人何劍被法警帶至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何劍面色白凈、一臉平靜,誰也不會想到這個34歲,已經娶妻生子的中年男子會持刀搶劫殺人。何劍為何身背三條人命,這要從今年3月的一起命案說起。
今年3月8日,柳州市城中區警方接到某服裝店店員報警,稱她們的店長——28歲的吳某一直沒有上班,而且無法聯系。接警后,民警和服裝店的工作人員一同來到吳某租住的柳江路某小區,在吳某的住處,民警發下房門并沒有鎖,進入房間,一名女店員被眼前的場景嚇得發出尖叫聲,原來,吳某跪倒在自己的床邊,脖子上纏繞有塑料繩,床上有大量血跡。
經警方現場勘查,吳某已經殞命多時,系被人勒脖頸后又用刀具捅刺,失血過多致死,而現場吳某的提包以及錢包均有明顯被人翻動過的痕跡。
是誰對一個年僅28歲的妙齡女子下此毒手?警方隨即展開調查。通過走訪排查,警方很快發現,3月8日凌晨,在市區內的一個ATM機上,吳某的一張銀行卡被取走6800元。于是,根據銀行的監控視頻,警方很快將嫌疑人何劍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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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店長丈夫行兇
3月13日,經過布控,民警將何劍抓獲歸案。警方調查發現,何劍原本與吳某并不認識,但是何劍的妻子梁某卻和吳某在同一家服裝店上班,而且在吳某成為店長之前,梁某就是該服裝店的店長。
據何劍供述,吳某成為店長后,就以賬目不清造成店里損失為由,扣了妻子2000元工資。妻子受了委屈后回家告知了他,后來夫妻二人也向勞動部門反映,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證據,二人只好吃了“啞巴虧”。之后,何劍對此一直懷恨在心,經預謀后,其多次尾隨吳某,并于2014年3月7日晚10時30分許,攜帶卡尺刀、封口膠、手套、面罩等作案工具,蹲守在吳某的住處。當晚10時50分許,吳某獨自一人回到住處,何劍即持刀挾持吳某進入該住處,在用封口膠捆綁吳的雙手并封住吳的嘴巴后,逼問錢款所在和銀行卡密碼。獲得密碼后,何劍用吳某臥室內紅色塑料繩緊緊勒住吳某頸部,發現吳未死亡,遂持刀朝吳的頸部連捅數刀,致使其當場殞命。之后,何劍帶上手套將現場自己的指紋擦拭后帶走吳某錢包內的現金及銀行卡等財物離開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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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殺人曾奪兩命
在警方的訊問過程中,何劍還供述了另一件發生在2013年1月11日的命案。何供述,由于平日賭博欠有別人不少錢,再加上生活壓力大,逐漸有了輕生的念頭,但是又不敢自尋短見,就計劃殺人。
出于練習殺人的目的,2013年1月11日凌晨,何劍攜帶卡尺刀在其居住的柳州市柳南區鵝山路六區尋找作案目標。當日凌晨5時許,其尾隨77歲的馮某回家。在馮某再次離開住處后,何劍通過窗戶觀察,發現只有馮某的妻子,71歲的宋某在屋內,遂進入屋內,先用雙手用力掐住宋的頸部,對方奮力反抗并用手抓傷何劍臉部,何劍拿出卡尺刀將宋某捅刺。在殺害宋某的過程中,馮某返回,何劍又持刀捅割馮某頸部數刀,致使馮當場殞命。之后,發現宋某仍在挪動,何又上前超宋某頸部捅刺多刀致宋殞命。
為了掩蓋罪行,何劍還用馮家的拖把,將地上以及其鞋底的血跡擦拭干凈。離開現場回家睡覺,后來何發現自己臉上有抓傷,意識到宋某的指甲內可能夾有自己的皮血,又返回到案發現場,當發現現場有大量警察后,又悄悄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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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捐獻自己器官
在昨日的庭審中,柳州市檢察院檢察長羅紹華代表公訴機關指控,何劍目無國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在劫取財物后,為了滅口而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量刑方面,公訴機關建議對何劍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馮某、宋某以及吳某的親屬分別提出了附帶民事訴求,馮某、宋某的子女要求何劍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9萬余元,吳某的父母則提出48萬余元的賠償訴求。
面對指控,何劍表示認罪,但是自己不愿意承擔民事賠償訴求。何稱,他只求一死,自己有錢也希望留給女兒。在最后陳述階段,何劍轉身向旁聽席中被害人的親屬以及自己親屬鞠躬致歉,何劍稱,自己從一開始就想到會有這樣的結果,他也愿意承擔犯罪的責任。他只有兩個愿望,一個是希望將自己的部分器官捐獻給有需要的人,另一個愿望是能見一下自己5歲的女兒。說到這里,一直表現平靜的何劍忍不住抹了抹眼角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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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判死刑
昨日下午4時30分,柳州中院趙志軍院長宣布對何劍涉嫌搶劫、故意殺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何劍出于練習殺人的目的,持刀殺害馮某、宋某;在搶劫吳某得逞后,為滅口又將其殺害,行為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何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何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何劍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二起,致三人死亡,犯罪手段極為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歸案后,何劍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據此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馮某、宋某以及吳某家屬提出相關賠償訴求,法院認為訴請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不屬于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不予支持,但喪葬費、交通費等訴求應予以支持,法院判決何劍賠償馮某、宋某家屬各項損失4.6萬余元,賠償吳某家屬各項損失2.3萬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何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五年,并處罰金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3萬元。聽完判決后,何劍表示自己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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