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據介紹,范某和李女士結婚30多年,兩個子女均已成年。約兩年前,范某在外面唱歌、跳廣場舞時認識了女子單某,單某早年喪偶,兩人日久生情,并發展成同居關系。范某從此不回家,與李女士長期處于分居狀態。
今年,范某起訴李女士要求離婚。他稱自己和李女士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特別是近年來日益惡化,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庭審中,李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她提出,范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應當給付她這個無過錯方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此外,她對家庭盡了主要義務,范某應當給付她家務補償款10萬元。范某則否認自己出軌,不同意賠償李女士。
我國法律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因此類案件多涉及個人隱私,致使當事人在舉證上存在很大的難度,當事人往往因證據不足不能獲得此項賠付。
范某的子女一直不滿父親的行為,為了幫助母親獲取有力的證據,他們曾在范某與單某同居處所門外徹夜蹲守。次日早上6時許,他們進入房間,看到了范某和單某同居的現場,并拍攝了相關錄像作為父親婚外情的證據當庭提交。
在質證時,范某辯稱他到單某處是為了借唱片,但是他未能就徹夜未歸的事實以及同居場所有其個人物品作出合理說明。
此外,雙方女兒出具證言,稱母親在家庭責任承擔方面付出的較多,父親付出的較少。
通州法院核查了錄像證據和其他相關證據后,認定范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在婚姻關系中存在過錯。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并判令范某給付李女士婚姻損害賠償款5萬元。此外,李女士對家庭的付出較多,范某對家庭的付出較少,法院判決范某再補償李女士5萬元。
范某上訴后,被二審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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