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在市場里聽見有人喊“抓賊”,麥某明等人聞聲追上去,抓住一名男子拳打腳踢,致其倒地顱腦損傷,最終不治身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麥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麥某明不服,他認為自己和被害人素不相識,屬于見義勇為,目前已經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情經過]
被打5個月后死亡
悲劇發生在2013年9月19日早上6時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當天早上,吳某勝將裝了菜的三輪車停在西區沙朗市場附近,后來他看見一名年約60歲的男子觸碰三輪車上的菜,遂大喊“抓賊”。隨后,吳某勝以及他旁邊的麥某明、潘某松一起追趕這名男子,直至西區沙朗愛意商場附近,該男子被抓住。
法院查明,麥某明、吳某勝接著對該男子拳打腳踢,造成他受傷,送醫院后搶救無效,于今年2月7日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何某康,因頭部外傷致特重型顱腦損傷,繼發肺部感染、慢性消耗性惡液質、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3年9月29日、10月1日,警方分別將麥某明、吳某勝抓獲。公訴人指控被告人麥某明、吳某勝涉嫌故意傷害罪。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麥某明推翻之前的供述,否認對被害人何某康實施了毆打。
兩打人者獲刑罰
法庭上,公訴人提交了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證明案發時有三名男子追逐一名男子(被害人何某康),其中一名男子追上后沒有明顯毆打動作,后面兩名男子追上后連續對何某康毆打。
“我聽到抓賊才去追趕的,我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我與被害人無冤無仇,也并不相識”,法庭上,被告人麥某明辯稱,他只是抓住何某康的手不讓他去打人,他還被何某康打了腹部,何某康后來自己倒地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麥某明、吳某勝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某勝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麥某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吳有勝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麥某明不服一審判決,已經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普法點
在本案中,麥某明自認為是出于見義勇為,卻釀成了慘痛的后果。那么麥某明的行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在量刑中能不能有所體現?
聽聞“抓小偷”應該圍觀還是沖上前?與不法行為作斗爭應該鼓勵,但不應毆打
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我認為麥某明一開始是想幫忙擒賊,屬于見義勇為”,中山市公安局法監支隊相關人員表示。
“當別人在呼喊‘抓小偷’時,作為一個路人或旁觀者,是否應該出手抓人或協助抓人?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要求必須這樣做,但出于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的角度看,與不法行為或不法分子作斗爭,是應該鼓勵甚至提倡的”,市民張先生認為。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胡充寒認為,群防群治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原則,倡導群眾抓小偷也是完全正確的。但是群眾抓小偷時,不能對小偷實施毆打,否則只要小偷出現輕傷以上傷害,毆打的人就可能面臨刑事指控。正確的做法是:將小偷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市民張先生則認為,在參與追趕、控制“小偷”時,首先要做到自保,特別是在出現毆打時,要撇清自己和毆打行為的關系,站在那個群體之外,撥打110報警,并等候警方來處理。“因為保證自己的安全比放跑一個小偷重要得多!”
若遇群毆“小偷”,應否退出?見義勇為不能越界
在“抓小偷”的過程中,如何做到不越界?“按常理,小偷不會乖乖等在那里讓你去抓,而且控制后試圖將其扭送公安部門的過程中,抓者和被抓者之間發生沖突是可以預見的”,張先生認為,出于各種心理,抓者對被抓者進行毆打的情況也不鮮見。
張先生認為,正常的“扭送”和非正常的“毆打”之間的界限也不是十分清晰,尤其是當存在多人參與的情況下,很可能“扭送”與“毆打”行為并存。“因此,當一個人在參與抓小偷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其他的參與者對小偷的毆打行為,應當果斷地退出抓小偷的行列”,張先生說,因為打傷人,哪怕是小偷也是一種犯罪。
市公安局法監支隊相關人員指出,在具體案情中,要考慮“小偷”是否已經被成功控制,是否在被控制的情況下繼續被毆打,見義勇為者是否有超過必要限度。如果一旦超過限度,見義勇為者很可能就變成刑事犯。
致被打者死亡,應如何定義?無論被打者是否小偷,都應酌定量刑
在量刑上,對于見義勇為是否應當有所考慮?胡充寒認為,“見義勇為”是重要的量刑情節。胡充寒說,在我國刑事法律中,“見義勇為”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屬于酌定的量刑情節。本案中,如果麥某明真的是因為聽到有人喊“抓賊”,而在幫助抓過程中實施了過限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在量刑上應當考慮麥某明的“見義勇為”的量刑情節。
胡充寒認為,“見義勇為”與被害人是否是賊沒有必然聯系。因為現實中無法要求麥某明在確定被害人是賊的情況下,再實施“見義勇為”的行動。見義勇為往往需要“應景”而動,具有現實急迫性。例如,如果要求實施“見義勇為”的人,要先核實被害人身份才能實施“見義勇為”的話,那么見義勇為就會失去其“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的功能價值。
胡充寒說,因此,即便出現被害人不是小偷,但只要麥某明確是因聽聞“抓賊”而實施見義勇為的行動,也應當認定其具有見義勇為的情節,并在量刑中予以體現。因為“見義勇為”導致命案的犯罪社會危害性,必然與一般傷害致死的命案的社會危險性有所區別。
[案情焦點]
被害人是否行竊?
法庭上,被告人吳某勝的辯護人指出,何某康偷吳某勝的蔬菜,對引發案件存在過錯。被告人麥某明的辯護人進而指出,正是為了幫忙抓賊,麥某明才趕上去,他并沒有傷害人的故意。
案發時,吳某勝的三輪車正好停在謝某良經營的雞檔前。謝某良說,他看見一名路過的男子伸手摸三輪車后面的袋子,但是沒有看見是否拿了東西,此時被吳某勝發現,吳大喊抓賊,該男子聽后馬上逃跑。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除了吳有勝供稱目睹被害人偷竊其財物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被害人有偷竊的行為,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存在過錯。
不過,多名證人的證言顯示,當時他們都把何某康當作小偷,其中一個原因是一追何某康就跑。參與追趕的潘某松說,開始他們追上了何某康,但是他掙脫后又繼續逃跑。直到再次追上時,何某康被抓后蹲在地上,吳某勝、麥某明對其實施毆打,何某康被打后跌倒。
致命傷是如何產生的?
根據法醫鑒定結果,何某康的致命傷在頭部。他究竟是如何傷到頭?
按照被告人吳某勝的供述,潘某松在歡樂谷卡拉O K附近的一家商店門前將何某康抓住,他和麥某明隨后趕到后,潘某松便放開何某康。此時,麥某明上前用拳頭毆打何某康的胸部,他自己也上前抓住何某康的左手,并用右手打了何胸口一拳。
吳某勝稱,隨后他與何某康糾纏中一起摔倒,麥某明趁機用腳踢何某康。何某康爬起來想逃跑,麥某明又打了何某康胸部一拳,何某康身體后仰倒地,后腦重重撞在地上并不能動彈。他與麥某明見狀,便收拾檔攤離開現場。
被告人麥某明則稱,幾人糾纏在一起后,被抓的老人(何某康)失去重心倒在地上。他怕被對方的人報復,便迅速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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