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號,南橋寺,一男子酒后開一輛銀灰色的轎車與一輛賽歐車對撞F4
[國內新聞]15號凌晨零點過,男子李江(化名)和朋友喝酒后,開車回家。行至南橋寺附近一條上坡路時,李江開的海馬車失控,逆行到了下行車道上,和一輛下行的賽歐轎車對撞。由于李江的速度較快,撞擊猛烈,竟然將下行車子撞得后退兩三米遠,兩輛車都受傷不輕。
發生事故后,李江和程勇迅速下車,兩人都拿出手機,將事故現場拍照固定證據,隨后,雙方將車子挪開,開始了一場頗有戲劇性的談判。
第一次談判:
要求肇事司機把被撞車買了
結果:成功
李江喝了酒又是逆行,有些心虛:咱們私了吧。
程勇聞到了對方身上的酒氣:也行。不過,我這個車子是才買的新車,一共花了8萬多元。私了可以,你出8萬元,我把車子賣給你。
李江:要得,現場先給你1萬,剩下的7萬寫個欠條,事后再給。
“報警模式”開啟
程勇:你要當場付錢喲。
李江:不得行。
程勇打電話報警:我車子遭撞了,對方可能喝了酒。
電話一打,李江慌了:哥子,有話好好說,我們還是私了嘛。
這時,民警聯系上了報警人程勇,程勇改了口:沒得事,只是小擦掛,對方沒有喝酒,是對方車上的乘客喝了酒,我們協商解決,不需要出警了。
第二次談判:
不光賠車錢,還有誤工費
結果:失敗
程勇提高了價碼:你必須當場出8萬元把車買了,并且這輛車是用來接父親上下班的,現在車遭撞了,耽誤了接人,你得再額外賠償一筆誤工費。
李江:我不干。
“報警模式”開啟
程勇再次報警:我在南橋寺附近遭撞,對方喝了酒!
見程勇報警,李江十分慌張,先是用手摳喉嚨,但沒有吐出來。后又買了3瓶礦泉水,一陣猛喝,試圖消除酒味。
“現在算是解脫了!”
民警到達后,李江主動承認自己逆行。民警隨后將李江帶上巡邏車進行吹氣酒精測試,兩次分別為79毫克、93毫克。當李江被帶往警隊進一步調查時,他如釋重負地說:“現在算是解脫了!”
民警對被撞車主程勇也進行了批評和法制教育,而肇事司機李江因為涉險危險駕駛罪,已移交江北交巡警支隊進一步偵查。
(對話根據事實整理模擬)
警方:酒駕出事不能自撤現場
民警介紹,無人員傷亡,非機動車損壞,或者機動車僅外表部件損壞的車輛仍可以繼續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方均可以自行撤離現場并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但酒駕不在此列。飲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必須報警,不能擅自私了自撤現場。而所謂的“私了協議”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漫天要價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界人士介紹,如果趁對方酒駕不敢報警,趁機向對方漫天要價,那么還可能構成敲詐。我國法律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乘人之危的目的,如果事故一方司機向涉嫌酒駕的肇事司機提出“不給錢就報警這樣的說法”,那么就涉嫌敲詐。
不能“私了”的8種情形
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8.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知道對方酒駕
司機要了2000又要2000
石馬河交巡警大隊副大隊長羅永久介紹了一個類似案例。去年的冬天,一名男子酒后出來買煙,所駕車輛輕微地刮蹭了一輛小車。對方下車后,聞到了肇事司機有酒氣,先說要賠償1000元,后又提高到了2000元。受害車主將2000元現金裝進腰包后,覺得肇事司機爽快,開口再要2000元,肇事司機最后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依法對酒駕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受害司機的行為進行批評。肇事司機當場要回了2000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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