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欽州市中級法院12日披露,日前,該院二審判決該案維持了浦北法院的一審判決,依法判決學校應承擔相應的30%民事賠償責任,賠償41691元,另賠償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賠償51691元,并駁回死者家長要求學校負全責的上訴。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下午,該縣一所中學的幾名男生在校內與該校女生逗笑,因語言不文明被學校圍墻外的幾名婦女誤會,導致雙方對罵。
次日,班主任責令參與對罵的吳某某等3名學生及有其他違反紀律的4名學生到學校操場罰跑5圈。操場跑一圈約150米。
期間,吳某某跑到兩圈半時突然暈倒。班主任即請另一老師用摩托車將其送到該縣一所衛生院治療。
事發當天11時許,班主任通知家長并說明醫生要求帶吳某某到浦北縣人民醫院治療。隨后,家長將吳某某帶回家,煮姜粥給吳某某吃并用風油精擦其身但未見好轉。
當天17時左右,家長送吳某某到浦北縣人民醫院治療。由于病重,吳某某又轉院去欽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在轉院途中,吳某某突然死亡。
經欽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初步診斷,懷疑其死因或為心跳呼吸驟停、心源性休克、心肌炎、動脈瘤其中之一引起,但未進行尸檢。
吳某某家長隨后將學校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的體罰誘發吳某某身體不適,進而導致死亡。雖死因不明,但學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家長請求的死亡補償金120160元、喪葬費18810元共138970元相應的30%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吳某某家長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過高,應酌情確定為學校另賠償1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該案后,吳某某家人不服,繼續上訴。
二審欽州市中級法院認為,由于吳某某未進行死因鑒定,無法證實事發當時其身體狀況,死亡原因無法查實。對事故發生學校存在體罰和沒有將吳某某的情況及時告知家長兩方面責任。家長也存在搶救不及時、疏勿大意的過錯。再者,合理限度內的跑步一般不足以導致死亡,因此學生死亡應與其自身身體原因有關。一審判決責任分擔較為合理,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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