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專項行動主要針對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兩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集中打擊:
一類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
另一類是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妨害執行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進行司法拘留懲戒的,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其中行為人逃匿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進行拘留。
根據通知,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各地人民法院應將有關犯罪線索于1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快工作節奏,確保絕大多數符合條件的案件在12月底前移送審查起訴、在2015年1月底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起訴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確保絕大多數案件在2015年3月底前宣判。
對需要進行司法拘留但行為人逃匿,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查找、控制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有關人民法院應將拘留決定書連同相關材料于11月底前移交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發出協查通報,組織力量進行查找,發現行為人的,應當立即進行控制并將其送交被控制地拘留所。
整個專項行動從近期開始至2015年3月結束。
[國內新聞]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聯合開展專項行動,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