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上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火車站“3·01”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并當庭裁定。圖為庭審現場。
[國內新聞]31日上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火車站“3·01”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當場作出判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開庭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程序。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以來,原審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糾集他人形成恐怖組織,指揮該組織成員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在廣東、河南、甘肅等地進行暴力恐怖犯罪準備,并共同策劃在昆明火車站進行暴力恐怖活動。原審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積極參加恐怖組織活動。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云南省紅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組織成員將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犯罪。同年3月1日晚,該恐怖組織成員帕提古麗·托合提、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是重傷。因抗拒抓捕,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并抓獲,其余四人被當場擊斃。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玉山·買買提和原審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邀約、糾集他人參加恐怖組織,原審被告人吐爾洪·托合尼亞孜提供資金用于恐怖組織活動,三人在恐怖組織中均起組織、領導作用,并共同策劃了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三人應對恐怖組織及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積極參加恐怖組織,并參與實施殺人行為,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四名原審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當依法嚴懲。上訴人玉山·買買提關于沒有實施殺人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上訴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犯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作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屬于恐怖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和殺人行為的實施者,罪行極其嚴重,但其作案時系懷孕的婦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據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民法院依法為本案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聘請了翻譯,依法保障了各原審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30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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