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烏木分錢
有人上交財政
2012年10月下旬,潼南縣前進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內的淤泥中,發現了一根烏木。他將此事告訴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當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機一起對烏木進行了挖掘打撈。經測量,烏木長約30米。
由于不屬于文物,當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報告后,未予以收藏。
9人聯系買家,在12月份將烏木賣了19.6萬余元,其中,發現烏木的王某和挖掘機機主匡某各分了約4.9萬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萬元,開挖掘機的司機分得300元。
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將所分得的1.4萬元上交給當地財政局,其他8人沒有上交。
縣財政局起訴
索要約18萬元
不久,縣財政局將匡某等8人起訴到潼南縣法院,要求他們返還賣烏木后各分得的錢款共約18萬元。
縣財政局稱,烏木是在河道中發現的,其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匡某等人認為,烏木屬于國家所有沒有相應依據,即使所有權歸國家,也應支付打撈及看管期間支出的費用。
潼南縣法院一審認為,烏木形成于自然,屬于自然資源,不屬于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范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縣財政局作為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匡某等人返還分得的錢款。
一審法院還認為,村民挖烏木時,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機進行挖掘,其他8人也進行了打撈和看護,因此,應扣除挖掘、打撈及看護期間的勞務費、誤工費等。法院認定匡某應得挖掘打撈費1萬元,其他人各得打撈看護費8000元,并據此判決匡某等人還錢。
擅自出售處理
應當承擔責任
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訴。
他稱,烏木被發現后,他提供挖掘機和裝載機在河道中連續工作近一周,他應獲得4.9萬元的打撈費。
匡某還稱,烏木應認定為無主物,按照先占原則,應歸王某等人所有。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烏木的自然屬性決定其不具有人應當認領的可能性,因此應歸國家所有。匡某等人將烏木打撈起來后,應當送至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卻擅自出售處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日前,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林河流埋藏物
都屬國家所有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合縱律師事務所魯磊律師認為,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以及《文物保護法》第5條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除本案中的烏木外,只要是從山林、河流等歸國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價值的埋藏物,例如陶瓷等工藝品、字畫等藝術品、手稿、圖書、銀元寶、銅錢幣,以及具有價值的化石等古物,都歸國家所有。市民上報或上交后,文物保護部門將予以適度獎勵。
祖墳祖屋地下文物
可以自己保管
魯律師還認為,在世世代代歸個人所有的地方,例如祖墳、祖屋等,遷移挖掘出的相關文物,上報國家文物部門登記后,可由自己進行保管,但所有權歸國家。如果是其他情況的宅基地或土地,在推倒施工中發現物品,經文物部門鑒定,如果屬于文物,此種情況下則歸國家所有;不屬于文物,可自行處理。
魯律師稱,對于文物,市民應向文物保護所上報或上交,對于其他歸國家所有的埋藏物,同樣也應上報或上交給管理發現地的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將會予以適度獎勵。
侵占埋藏物構成犯罪
魯律師提醒,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拒不上交的,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本案侵占埋藏物的,如果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內新聞]日前,潼南縣的8位村民還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們在當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長的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