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法院對這起勞務合同糾紛作出判決,簽約方飛鷹摩托公司向劉某支付2年的工資共計11萬元,設站單位華南摩托集團在9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劉某已經完成科研任務,并提交署有華南摩托集團名稱的研究成果,華南摩托集團應當參考規定的博士后日常經費每人每年5萬元標準,向劉某支付2年在站工作期間的工資共計100000元。
飛鷹摩托公司應當按照經理級別工資標準5000元/月向原告支付2年在站工作期間的工資共計12萬元。基于前述理由,被告華南摩托集團應當在1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劉某確認被告已經向其支付了1萬元,但不能說明是由何被告支付,則該款項應從前述兩被告應支付的工資中予以扣減。
[邯鄲新聞]10月25日、26日,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和邯鄲市環境保護局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