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如果餐廳中還有對消費者“最低消費”的限制,那么它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單。根據昨天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餐飲經營者被禁止設置最低消費,如果餐飲企業違反辦法規定,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該辦法從11月1日起生效。
餐館、酒店設置最低消費此前一直是餐飲行業的頑疾,雖然飽受詬病,卻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中并無針對性條款而始終為部分商家所采用。此次辦法明文給最低消費關上了大門。辦法第12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根據辦法給出的相關處理措施,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這意味著以后如果餐飲企業存在設立最低消費的行為,將面臨商務主管部門最高3萬元的處罰。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光盤行動”,此次辦法也給出了明確的法律引導。辦法規定,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貫徹節約用餐、文明用餐標準。餐飲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后主動幫助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國內新聞]如果餐廳中還有對消費者最低消費的限制,那么它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單。根據昨天商務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