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許潤龍自2004年5月任江西省交通廳黨委委員、副廳長以來,利用分管高速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招標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10年間先后130余次非法收受17人錢財折合人民幣共計1799萬余元(其中80萬元屬于索賄)。許潤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許潤龍將收受的絕大部分錢物交給其妻子,用于購買房產和貴重物品、兒子出國留學以及家庭日常消費等,其余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存入銀行。至一審宣判,許潤龍的受賄款尚有447萬余元未能退繳。
一審法院另外查明:許潤龍在分管吉蓮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明知借用資質參與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的投標不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而應他人請求,濫用職權,讓借用資質的人違規通過資格預審,進而中標;在商討針對某標段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置方案時,又應他人請求,再次濫用職權,兩度影響全面返工的處置方案,導致國家投資的吉蓮高速工程質量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
宣判后,被告人許潤龍認為一審量刑過重,當即表示上訴。
[國內新聞]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江西省交通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許潤龍受賄、濫用職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