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6歲的潘鴻忠,目前安居于老家順德勒流。他曾經因為在20多年前發現樂山睡佛而成名。但是,近日,這位八旬老人正式在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樂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并索賠280萬元。因為潘鴻忠認為,自己作為樂山睡佛的發現者,有權利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
昨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回復稱潘鴻忠不屬于提起侵害發現權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故不受理此案。對此,潘鴻忠表示決定上訴。
另據了解,潘鴻忠老人還打起著作權官司。起因是老人認為四川省集郵公司所發行的一套郵折里,有一張樂山睡佛的照片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因此向四川省集郵公司索賠100萬元。據了解,目前此案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該法院尚未回復。
起訴樂山政府
索280萬元物質獎勵
1989年5月,61歲的廣東順德農民潘鴻忠到樂山旅游,游覽樂山大佛、烏尤山之后,隨手用傻瓜相機拍了一張睡佛照片。而正是這張照片,讓潘鴻忠被認為是樂山睡佛的發現者。
實際上,1991年,潘鴻忠被樂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隨后,由他撰文的《樂山巨佛發現記》被刻成石碑,豎立在新建的觀佛樓的墻上,被譽為“三絕碑”,供游客觀賞,并一直延續至今。
日前,潘鴻忠以其作為發現者,但多年來一直未獲得任何獎金及物質獎勵為由,正式向樂山中院起訴樂山市人民政府及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并索要物質獎勵共計280萬元。此外,在起訴書中,潘鴻忠還要求,在樂山大佛景區內的顯要位置豎立不少于兩處的“巨型睡佛發現人是潘鴻忠”的標牌,而在樂山佛山博物館內的樂山大佛陳列室,也應注明發現人潘鴻忠的簡介、照片等。
承認曾收取當地政府5000元
潘鴻忠老人為何二十多年后,才來打這場“發現權”官司呢?對此,潘鴻忠表示,在其被授予“樂山市榮譽市民”后至今的23年里,樂山方面從未給他寄過一份慰問信,也沒有派人探望過他,更沒有給予任何慰問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因此老人心生不忿,并認為自己有權利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故決定循法律追索。此外,潘鴻忠老人也透露,現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這次維權改善晚年生活。
據透露,潘鴻忠這次維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七條和《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據其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化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潘鴻忠索賠的280萬元究竟是如何計算得來的?在起訴書中,記者看到,其可分為兩部分:一是發現者的物質獎勵,估算為200萬元;二是每年給予發現者的慰問金及其他經濟補償,共計80萬元。潘鴻忠的代理律師方新華向記者表示,“這只是一種計算方式,至于最后的具體數額,就需要法院來裁定了。”
而據潘鴻忠透露,當年他被授予樂山榮譽市民時,當地政府也給了他一個信封,內裝有5000元。那么,這算不算是物質獎勵呢?對此,方新華向記者解釋說,“這不是所謂的獎金或物質獎勵,而僅僅屬于‘紅包性質’”。
樂山中院:
發現自然景觀不享有發現權
昨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民事裁定書》,回復稱根據相關法律認定,潘鴻忠不符合提起侵害發現權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故潘鴻忠向該院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案條件,對于潘鴻忠的起訴,該院不予受理。
至于為何不予受理,樂山中院在裁定書中解釋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和其他獎勵,因此可以確認發現權屬于知識產權類型之一。而發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征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即發現人因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故發現權的客體為科學發現。而對自然景觀的發現或命名,并不屬于科學發現,因此其發現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意義上的發現權。因此起訴人潘鴻忠不屬于提起侵害發現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
隨后,記者從潘鴻忠代理律師處證實,針對此裁定,潘鴻忠不服,決定上訴。
狀告郵票公司索賠100萬元
除了打發現權官司,這次潘鴻忠還另案起訴了四川省集郵公司,并索賠100萬元。此事起因是其代理律師方新華為打官司去樂山調查取證時,意外發現四川省集郵公司于2001年發行的郵折《樂山大佛圣景》,內有一張名為“睡佛”的郵票上的照片,幾乎與當年潘鴻忠所拍的照片“一模一樣”。
因此方新華認為,未經過潘鴻忠授權,被告四川省集郵公司就使用和潘鴻忠高度相似的照片及“睡佛”二字,并用于商業用途,因而侵害了潘鴻忠的著作權。“對方這套郵折,標價68元,獲利不小,因此潘鴻忠有維護自身權益的起訴權利。”方新華稱。據了解,目前此著作權案相關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該法院尚未回復。
事實上,這并不是潘鴻忠第一次打著作權官司。早在1992年,潘鴻忠為維護自己樂山睡佛照片及文字的著作權,就曾狀告樂山市6部門,索賠12萬元。該案歷時一年,終于在1993年年底調解結案。當時,樂山市政府承擔了該市6個侵權單位的侵權責任,一次性支付申訴人潘鴻忠人民幣17000元的賠償款。隨后,樂山市文化局也發布公告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著作權人潘鴻忠許可,復制和銷售“樂山巨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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