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女子遭到輪奸后,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女子竟然提出諒解,改稱自己是自愿與4人發生性關系。究竟是什么原因讓這名女子甘愿自毀名譽,拋棄尊嚴?
據了解,被害女子王某(化名),在案發前曾是北侖某酒吧服務員,2013年10月某天凌晨,她應酒吧經理所請,同意陪1名男性客戶外出夜宵。出門后發現,與該客戶一起的還有3名男性。王某(化名)與他們離開酒吧不久,4名男子便將她帶往路邊的1間店面房,不顧王某(化名)反抗,輪流對其實施了強奸。
在王某(化名)報案后,4名男子很快被警方抓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隨后被檢方以涉嫌強奸罪起訴。但在北侖區法院的庭審中,4名被告人中的3名成年男子翻供,稱與王某(化名)發生關系是嫖娼,此前的口供是被警方誘騙。被告人李某的辯護律師還提供了王某簽名、書寫的諒解書,稱發生關系是“自愿的”。
同時,承辦檢察官在休庭期間再次向受害人王某(化名)了解情況,并告知其做偽證的后果。最終,王某(化名)道出真相:開庭前,李某的姐姐多次聯系她,表示愿意給補償,希望她出具“諒解書”,說明當時是自愿發生關系。
“開始我不同意,后來他們再三要求,我就去見了個面,她給了我2萬,還說等弟弟無罪釋放以后再給18萬”,王某(化名)說,她就寫下了與事實不符的諒解書。
最終,受害人王某(化名)因包庇罪,被北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寧波市中院則依法駁回3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北侖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4人中的未成年人有期徒刑6年,其余3人1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
據了解,對李某姐姐的行為,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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