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科技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為國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信息咨詢、物業管理、出租辦公用房等。
李某現年53歲,于2000年8月進入該公司工作,先后任工程建設部副經理、規劃建設部副經理、工程部副經理。2000年8月23日,海淀區政府決定將中關村西區南側和大河莊地區區政府拆遷安置工程和綜合開發工程交由海淀科技園建設公司承辦。
李某在任職期間負責中關村西區的土地一級開發及周邊道路的建設工作。法院查明,李某利用具體負責實施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被拆遷單位北京七一棉織廠謀取利益,并于2007年接受該廠給予的40萬元。2012年7月4日,李某被帶到房山檢察院接受調查。
李某供述稱,公司和被拆遷單位七一棉織廠因規劃問題致使拆遷工作無法推進,公司指派他前去負責拆遷工作。他接手后恢復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恢復了各種基礎設施。七一棉織廠利用他騰退的用地蓋了好多臨時建筑用于出租,租金是該廠重要經濟來源。
由于這些臨時建筑起初沒有接通排污管線、自來水管線,影響對外出租,七一棉織廠就把這些管線接到他所修道路的管線上。
李某說,他知道這個情況,但沒有阻止。之后的2006年,公司和七一棉織廠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七一棉織廠的廠長認為他在拆遷工作中有幫助,打算給他點“獎勵”,先后通過助理等人給了他40萬元。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稱并未利用職務便利為七一棉織廠謀取利益;七一棉織廠獲得利益與其職務行為無關;40萬元是其勞動報酬,不具有權錢交易性質。
市二中院審理后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