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呂小姐是東莞某電腦公司女工,前不久剛當上媽媽,卻因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雇。呂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該公司要求呂小姐必須在公司哺乳室哺乳。公司但所謂的“哺乳室”十分簡陋,不但缺少桌椅等設施,就連門簾、門鎖都沒有,呂小姐拒絕在公司哺乳堅持回家哺乳。雙方發生爭吵,最終公司在2013年年初將呂小姐解雇。
日前,廣東省東莞中院公布部分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女子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雇備受關注。小孩1周歲前,這名女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后來該公司設置了哺育室,要求她必須在哺育室哺育。可哺育室既沒有窗簾,有沒有門鎖和桌椅等設施,一不小心就會被別人看到,這名女子拒絕了在此哺乳。女子與公司發生爭議,最終公司將其解雇。
呂小姐2004年入職東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周歲前,呂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后該公司設置“哺育室”,要求呂小姐必須在哺育室哺育。但哺育室缺少窗簾、門鎖、桌椅等設施,呂小姐拒絕在此哺乳。雙方發生爭吵,最終公司在2013年年初將呂小姐解雇。呂小姐起訴公司索賠。
對此,法官認為,呂小姐在孩子1周歲內,每天1小時的哺育時間是其法定權利,被告公司應當予以保障;公司設置哺育室是正確的,但應當提供方便、保護隱私。該公司的哺育室顯然未做到,因此判呂小姐勝訴。
35歲的呂某是東莞某電腦公司女工,因懷疑出現先兆性流產癥狀,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為期2個月。期滿后呂某出于保胎目的,委托同事將停薪留職期延長4個月,但公司不予批準。隨后呂某提交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公司依然不批準。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呂某曠工3個工作日為由將其開除。呂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釋法]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婦女在孕期受特殊保護的權利。呂某向公司遞交了相關證明需要休息進行保胎治療。公司決策層不予批準缺乏理據,后又將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判決公司賠償呂某47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