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19日記者從四川南江法院獲悉,四川南江法院依法對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報復妻子,脅迫自己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與自己一同服毒(甲氰菊酯)自殺未遂的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了解,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張某與其妻子朱某在陜西省榆林市丹鳳縣務工期間因瑣事發生爭吵,期間其妻妹通過電話勸說朱某,張某得知妻子與妻妹手機通話內容后表示不滿,并于同年8月18日從丹鳳縣回到南江縣關路鄉老家。2013年8月18日至21日期間,張某多次發送短信威逼、辱罵其妻朱某。同年8月21日上午,張某在南江縣關路鄉街道租住屋內與朱某通電話再次發生爭吵,之后,因擔心妻子朱某與自己離婚,離婚后對兩個孩子撫養不利,便產生與11歲的兒子和7歲女兒一起死亡來報復妻子的念頭,并將此想法通過電話和短信的方式告知朱某,之后便帶著兩個孩子到關路鄉街道一農資門市購買了5瓶甲氰菊酯(農藥)回到關路鄉老家。將兩個孩子帶到一臥室內,反鎖房門,采用語言威脅的方式,強行要求兩個孩子與其一同喝下甲氰菊酯,被告人張某昏迷后,兩個孩子感覺難受,掙扎呼救,后被其親屬及附近村民發現將3人送往醫院救治,經及時搶救3人均脫離了生命危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與其妻朱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為報復妻子,脅迫自己兩個未成年的孩子與自己一同服毒(甲氰菊酯)自殺,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觀上亦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個孩子被張某脅迫服毒后,主動呼救,被他人發現送醫院救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兩個未成年孩子死亡,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本案系家庭糾紛引發、張某亦當庭自愿認罪、其妻子和兒女對張某的犯罪行為亦表示諒解等實際情況,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