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溫嶺“10·25”殺醫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連恩青的上訴,維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連恩青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件回放 男子自感手術效果不佳殺醫生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鼻部手術治療。因感到術后效果不佳,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并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但均無進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兇器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兇,致1死2傷。經司法鑒定,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4年1月27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連恩青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解釋 醫患現狀不是實施暴力的借口
4月1日的二審判決對案件中的三個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作了說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是醫院在對連恩青的鼻子手術,以及在接待連恩青投訴和后續處理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審法院認為,經臺州市醫學會、浙江省醫學會鑒定,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連恩青手術過程中不存在醫療事故。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在處理連恩青投訴及后續處理過程中的確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進一步加深其誤解的情形,原審判決對此亦予以確認,但該種瑕疵并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沒有過錯。
二是被告人作案時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應當對被告人重新進行精神病鑒定?
二審法院認為,連恩青于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入院、出院診斷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原審法院對其是否具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委托浙江省立同德醫院司法鑒定所專家對其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該鑒定意見認為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作案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鑒定人一審庭審時出庭當庭闡述了鑒定情況,連恩青對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亦無異議。連恩青及其二審辯護人提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三是是否有從輕判處情節?
在此前的庭審中,被告辯護人提出,近年來傷醫案頻發,根源在于醫患關系緊張,病人采取暴力手段也是因為沒有更好的方式去解決與醫院之間的矛盾,考慮到這一背景,希望能輕判。而檢方認為,本案的發生是個案,并不是普遍現象,與現行醫療制度無關。在連恩青投訴時,醫院已予以合理處置。醫患關系的現狀不是本案暴力發生的借口。此外,連恩青無悔罪表現,無法定從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