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據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官方微博“央視新聞”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復旦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4月,復旦大學研究生黃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僅28歲。
去年4月15日,復旦大學校方深夜發布官方微博,該校醫學院一名醫科在讀研究生因身體不適入院,后病情嚴重,學校多次組織專家會診,未發現病因。校方遂請警方介入。4月16日,復旦大學投毒事件受害者黃洋去世。
警方經現場勘察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11月27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林森浩與黃洋居住在同一寢室內。林森浩因瑣事與黃洋不和,逐漸對黃懷恨在心。2013年3月底,林森浩決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殺害黃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從其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得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將劇毒化學品全部注入宿舍內的飲水機中。次日上午,黃洋從飲水機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注入了劇毒化學品的飲用水。之后,黃洋即發生嘔吐,赴醫院治療。
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黃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臟、腎臟等多器官損傷、功能衰竭而死亡。4月12日,林森浩經警方傳喚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林森浩投毒的動機以及是否蓄意殺害室友,成為當日庭上控辯焦點。林森浩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但對作案動機、目的和犯罪故意進行了辯解。
法庭上,說及投毒緣起,林森浩表示,黃洋曾戲稱欲在即將到來的愚人節“整人”,便產生整黃洋的念頭,并由此實施投毒行為。他說,自己和黃洋關系一般,且無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間“有些看不慣”。在他看來,黃洋聰明,勤奮好學,很優秀,但有點自以為是。
根據林森浩的表述,他曾用“二甲基亞硝酸胺”做動物研究,且基于相關實驗撰寫并發表過學術論文。林森浩承認,黃洋飲用被投毒水的全程,他并未制止,且在黃洋就醫接受治療期間,亦未講出真相。言及原因,林森浩說,黃洋喝下的被投毒的水并不多,且實驗中被注射了二甲基亞硝酸胺的大鼠并未完全死亡,也讓他以為黃洋能夠“熬過去”。
【復旦投毒案一審宣判:投毒者林森浩被判處死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復旦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4月,復旦大學研究生黃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僅28歲。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醫學專業的研究生,又曾參與用二甲基亞硝胺進行有關的動物實驗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后中毒。在黃洋就醫期間,林森浩又故意隱瞞黃洋的病因,最終導致黃洋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林森浩主觀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黃洋死亡結果發生的故意。林森浩關于其系出于作弄黃洋的動機,沒有殺害黃洋故意的辯解及辯護人關于林森浩屬間接故意殺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采納。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林森浩從輕處罰的意見,亦不予采納。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