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海珠區法院近期受理了多宗情侶分手糾紛案,法官:戀愛費用相當于“贈與”
“80后”白領起訴前女友索百元安全套錢告吹
昔日濃情蜜意,一擲千金眉頭不皺;今日各散東西,就來“秋后算賬”……從2013年至今年2月上旬,廣州海珠區法院共受理了7宗情侶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費要求對方返還糾紛的案件,該類案件訴求簡單但往往訴請內容都十分“雷人”,如一名“80后”白領要求前女友返還交往期間其網購避孕套的費用等等。
主審大部分此類案件的隋法官表示,對于此類返還戀愛費的案件,一般舉證較難也難以認定哪部分費用是對方所花費,另外這相當于贈與合同,沒有特殊情況是不得要求返還的。不過,這都是針對一些日常生活花費而言,如果涉及購房、購車等大額消費,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隋群 楊美滿
案例1
黃昏戀未成功 討要煤氣費
外來務工的未婚男子阿明現年60歲。去年,經人介紹,他與現年56歲的廣州單身女子阿紅相識,阿紅有一已成年的女兒。交往了一年后,阿紅提出分手,阿明不同意。幾番挽回未果后,阿明一紙訴狀將阿紅告上了法院。
在阿明提交的訴狀上,密密麻麻地列明了雙方交往過程中的生活消費支出,包括旅社開房費、充手機話費、充家用煤氣以及付現等費用,共計1萬余元等。不過,上述有證據證實實際支出的僅僅是幾張開房的押金(每張押金數額均為10元)及發票。
阿明向法官表示,自己并不愿意分手,他認為阿紅是有了別人,即便是訴至了法院,其仍希望阿紅能回心轉意。他更表示,此前阿紅曾向他借2000元,后來歸還,如果阿紅愿意回心轉意的話,他愿意再給她3000元。而出現在法官面前的阿紅則表現得頗為平靜,其坦承曾與阿明拍拖,但因雙方性格不合以及生活上有差異,因此選擇分手,她更堅決地表示,無法再與之繼續在一起。
開庭當日,阿紅并沒有出現,其委托律師代為表達。而經過法官多番調解,阿明也態度堅決,拒絕調解。最終,阿明敗訴。目前,阿明已提出上訴。
案例2
拍拖四月分手 索避孕套錢
小杜和小雪是一對“80后”情侶,大學畢業后小杜更有著一份不錯的工作。兩人經朋友介紹認識,拍拖四個月后分手。其后,小杜一紙訴狀將小雪告上法庭,訴訟請求只有一項,要求女方返還避孕套費用的一半,而其主張的訴訟標的不到100元。對于這項古怪的訴訟請求,連法官都感到啼笑皆非,隨即找到小杜詢問,并給予其安撫等。
但小杜卻很堅決,其更將多份在淘寶網上購買避孕套的網頁截圖下載打印出來,提交至法院,表示一定要與小雪對簿公堂。
不過,或許是法官的多番勸說起了效果,或許小杜本人也有所反省,當日開庭時其并未到場,其后接到法官電話時,其表示愿意視作自行撤訴。
案例3
要廿年前的“女友”還金飾
現年77歲的老林可謂執著,他堅持要起訴二十幾年前的“戀人”謝姨。老林稱,兩人于二十多年前相戀,他曾向謝姨贈送包括4只金戒指、1只金手鐲、2條金手鏈、1條金項鏈在內的金飾,以及存款1.5萬元。
其實,如今的老林生活還不錯,老伴在身邊,兒女也已成年,可是他稱想起過往還是很不甘心。他稱,當年兩人相戀時,謝姨過生日他帶她去開房,而到他過生日,謝姨卻只送了一份13元的河粉,謝姨還經常找他要東西,甚至拿走了他家中的豆油……之后,謝姨表示喜歡金飾,收到金飾后答應為他生個孩子,但一直都沒兌現……其實,老林如此執著,其家人也是非常反對的,年紀一把了,走路不穩耳朵不清,但無奈老人在家中呼天搶地,兒女實在沒辦法看了,只好親自陪著他到法院來。
而相關事件過時已久,且老林的所有主張除了其本人供述外,并無任何相關證據,法官多次上門給他作工作,希望他不要再無謂訴訟。最初,老林接受了,撤訴;沒想到過一陣子,他又后悔了,每天到法院報到喊冤,最終還是立了案。據悉,此前老林還多次到公安機關、檢查機關舉報謝姨詐騙,但均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正式進入相關司法程序。
庭審時,現年61歲的謝姨也到了現場。老林情緒激動,幾次欲沖到謝姨面前,與其對質。對此,謝姨表現淡定,她表示,當年通過工作關系與老林相識,但兩人并非戀人關系,也沒有收過他給的任何東西等。
最終,因老林證據不足,法院判定其敗訴。目前,老林已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追討戀愛成本 男方尚無勝訴
據隋法官介紹,此類案件一般訴請內容都非常簡單,而且一般是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提出訴訟。從現有情況來看,雙方并無深仇大恨,男方似乎有想挽回感情的跡象,但女方往往態度堅決,因此出現相關的訴訟以“報復”泄憤的成分居多。
1.戀愛關系難認定
現實中,成功訴訟并不容易。“戀愛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很難舉證。”隋法官表示,時下不少人相識會合影,親密照已經無法確實證明戀愛關系,除非對方愿意承認,否則很難認定。而在訴訟中,案例3的謝姨就對老林的“戀人”之說矢口否認。
2.戀愛消費難認定
男女雙方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為培養雙方感情,一方因戀愛而為對方支出的生活消費,如吃飯、外出旅游等或向對方贈送的手機、首飾等物品,是很平常的事。一旦起訴至法院,根據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對其主張被告返還雙方交往過程中的各項支出及經濟損失進行舉證。
3.消費比例難界定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贈送被告禮物,原告很難舉證證實被告實際收取了禮物。至于兩人交往過程中,開房、吃飯、旅游支出,即使原告提供了發票,也很難舉證實際花費在被告身上。實際上,多數被告對于原告的主張均不予確認。
敗訴的結果就難以避免。在三宗案例中,除小杜自行撤訴外,其余兩名原告都遭遇了敗訴。
審判依據
戀愛花費屬特殊“贈與”
隋法官指出,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即便雙方終止戀愛關系,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而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的相關規定,一般是在移交之前贈與可隨時撤銷,即承諾購買物品等但一直未予兌現,這種承諾可以隨時撤銷(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或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外);但在移交之后,則一般不能撤銷,即便撤銷其條件也非常苛刻:只有在其嚴重損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三種情形下,方能撤銷,同時這種撤銷權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內行使。
因此,這類案件中,原告即使有證據證實確實贈與了被告財物,其撤銷贈與的權利亦必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才能得到支持。
法官寄語
“愿愛不在時就放手”
海珠區法院民一庭的楊庭長認為,雙方當事人曾經都是相親相愛的情侶,情濃時,對于誰掏錢誰埋單,并沒有刻意留意?,F實中,大部分男性在戀愛期間愿意對生活消費埋單,這也恰恰體現了其紳士風度。
中國有句俗話“買賣不成仁義在”,為了曾經埋過的單,與曾經相愛的人對簿公堂,令人不勝唏噓。
“作為法官,我們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案件,愿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愿愛不在時就放手,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云彩。”
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