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日本政府力圖設定的加班上限,是否允許每月100小時成為焦點,但近年有關勞動問題的審判中,每月超過80小時的加班相繼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對勞動者欠缺考慮”。日本勞動律師團干事長棗一郎指出:“政府的限制方案(在發生訴訟時)也有可能被法院視為無效。”
據日本共同社3月6日報道,某飲食店男性店長為追討未支付的加班工資,向日本岐阜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公司支付的相當于每月83小時加班工資的1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6049元)管理層補貼,地方法院于2015年10月作出裁決稱:“這成為強迫其從事(相當于厚生勞動省規定的加班參考上限)每月45小時的近兩倍的長時間勞動的根據,不得不說有違公序良俗。補貼不能被視作加班工資。”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在北海道某酒店男性廚師追討未支付的加班工資的訴訟中,札幌高等法院2012年10月就相當于每月95小時加班工資的職務補貼指出:“規定必須從事如此長時間的加班,這種做法違反顧及員工安全的義務,也可能違反公序良俗。”法院認為“這會使旨在平衡勞動者生活和工作的《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失去意義”。
在過勞死的居酒屋連鎖店24歲男性員工遺屬向公司索要損害賠償的訴訟審判中,京都地方法院也在2010年5月認定每月100小時的加班上限“完全不能認為照顧到了勞動者”。該案經大阪高等法院,后由最高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確定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