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提出所謂“奄美·琉球”申遺計劃,實質是想通過“申遺”這種形式,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其暗度陳倉、竊據領土背書,在國際上造成琉球群島為日本“固有領土”的印象。但日本的領土范圍早在二戰結束時就由《波茨坦公告》做了規定,其中不包括琉球群島等地。無論是依據法理,還是歷史角度,琉球群島都不能算做是日本“固有領土”。退一步講,至少可以視作至今地位未定。
琉球本為獨立之國,長期與中國有宗屬關系,于19世紀末被日本強行占領。二戰中及以后的相關公告、宣言和文件等都強調日本應退出這些強占的地方。
早在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表的《開羅宣言》中就提出,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除此之外,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從宣言中可以看出,琉球群島明顯是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將之驅逐出境理所當然,日本的主權主張等事宜又從何談起呢?
在《開羅宣言》的基礎上,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發布《波茨坦公告》,對日本的領土做了更明確的規定,第八條寫道:《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小島在內。
公告明白無誤的規定,日本國土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其本土四島,二是由“吾人決定之小島”。“吾人”是誰?當然是制定公告的中美英三國,而且重點在于“由三方協商決定”。在這一原則下,琉球群島二戰后由美國托管至1971年,但1971年美國在沒有與中國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琉球群島管理權交給日本,此事當時在臺灣也引起抗議。
況且,琉球群島綿延約1200公里,陸地總面積達4600平方公里以上,完全不是《波茨坦公告》第8條所說“吾人決定之小島”的概念,故小島之說不成立,即日本不可以領有。這些都是符合《波茨坦公告》要求的歷史和法理事實。
雖然1971年美國與日本簽署的《關于琉球群島和大東諸島的協定》擅自將琉球群島的管理權交給日本,但該協定通篇未出現“主權”一詞,美國并未將琉球的主權交給日本。
曾有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2年與日本恢復邦交,就等于承認了日本對琉球的占領。但當時《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的內容非常明確:“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但從現實來看,日本并未如聲明中所說堅持并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今天的國際秩序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二戰后國際秩序的延伸,若日本利用申遺達到將琉球群島轉化為日本領土的目的,則相當于挑戰和意圖打破二戰后國際秩序,并且破壞《聯合國憲章》。對這樣一種“迂回戰術”,我們應保持警惕,揭示其真相與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