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眼中,脫氧核糖核酸(DNA)檢測技術簡直就是破案終極神器。案件每到山窮水盡之際,一根毛發、一滴血、一點體液……但凡可能帶上案犯一丁點生物信息,這些看似不起眼的證據都能化腐朽為神奇,撥開茫茫人群、直指兇手。
但問題是:DNA檢測技術到底能有多靠譜?它難道不會犯錯嗎?
【“鐵證”下的冤案】
美國休斯敦市民卡蘿爾·巴蒂原指望DNA檢測技術能證明兒子喬賽亞·薩頓的無辜,結果卻適得其反。
1998年,16歲的薩頓和鄰居格雷戈里·亞當斯走在大街上,被一名強奸案受害者指認為兇手。兩人都有案發時不在場證明,且身材與受害者起初向警方描述的大相徑庭。他們寄望于DNA技術能證明自己清白,同意抽血查驗。
警察局刑偵實驗室分析員克麗絲蒂·金從兩人和受害者身上分別提取DNA樣本后,排除亞當斯作案嫌疑,卻認定薩頓DNA和受害者陰道拭子采集物“一致”。很快,薩頓因強奸罪獲判25年監禁。
巴蒂為兒子四處求救,但不少律師一聽說案件證據涉及DNA,就拒絕接手。直到4年后,她無意中看到當地電視臺一個調查節目,才重新燃起希望。
這檔節目介紹,休斯敦警局刑偵實驗室作為得克薩斯州數一數二的公立法醫中心,每年要處理至少500起案件的DNA證據。節目組根據線人舉報,將實驗室數十份DNA圖譜交給第三方專家分析后發現,警方技術人員常常連最基本的樣本都能搞錯。
“如果這能叫不稱職的話,”加利福尼亞大學歐文分校犯罪學教授兼律師威廉·湯普森評論說,“他們就是嚴重不稱職,一而再、再而三嚴重瀆職。”
節目播出后,不少人致電節目組,講述自己因DNA檢測蒙冤的遭遇。薩頓是蒙冤入獄者之一。節目組將巴蒂介紹給湯普森后,他和同為律師的妻子從兩大箱審訊資料中發現了疑點:要為一個人建立可靠的DNA圖譜,分析員需從這個人身體多處部位采集樣本,每個樣本提取的DNA特征應完全一致。但資料顯示,金從受害者兩處血液和一處唾液中提取的DNA特征大相徑庭。
湯普森說,如果技術員金沒能從同一個人身上獲取一致的DNA片段,又怎能指望她從可能混有3個人基因片段的陰道拭子采集物中正確區分出個體DNA呢?更重要的是,根據金的測試,薩頓的DNA與從案發現場精液樣本提取出的基因標記并不相符。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男孩無辜,但“當年沒有人告訴法官這些事”。
很快,巴蒂找到了新律師,薩頓重獲自由,真正的強奸犯在2006年另一起案件中落網,金則被炒了魷魚。但她的律師說,這不是金一個人的錯,是整個體系出了故障,比如監管不力。
2014年,休斯敦市關閉刑偵實驗室,將業務移交給新成立的獨立鑒定機構——休斯敦法醫學中心,旨在保證鑒定機構獨立性。但對巴蒂而言,一切都晚了。兒子由原來前途無量的橄欖球員變成街頭混混,目前因打人受審。當記者問她是否怪罪DNA技術時,她答道:“不。DNA是科學,你不能怪它。你只能怪那些錯誤使用它的人。”
湯普森說,眾多案例證明他多年來對DNA檢測風險的擔心并非杞人憂天。事實上,“這不再是有沒有可能犯錯的問題,而是到底犯了多少錯、我們該如何糾錯的問題”。
【迷信是如何養成的?】
DNA檢測技術起源于學術界,建立在人體遺傳學基礎上,自帶強大的“科學”光環,很多人相信它能最大限度排除掉主觀干擾。“相對于DNA技術,其他法醫鑒定手段都不能如此精確、可靠且高度肯定地顯示證據和某個具體個人或來源存在聯系,”美國全國研究委員會曾如是說。
英國遺傳學家亞歷克·杰弗里斯1986年將開發的DNA指紋技術第一次用于刑事案件偵查,幫警方偵破懸案、抓到真兇,法醫鑒定技術從此迎來新紀元。
卡內基-梅隆大學教授杰伊·阿倫森說,DNA檢測技術最初進入美國時也受到種種干擾,部分辯護律師認為它不足以成為呈堂力證,理由是它沒有通過弗賴伊測試,這一測試標準要求采納科學證據時,專家證言依靠的原理和方法必須得到其所屬領域普遍接受;一些著名高校則抱怨那些商業檢測機構對具體技術諱莫如深、不夠透明。這些爭議問題后來都得到了“令人滿意的解決”。
如今,DNA檢測技術得到不斷完善,美國聯邦調查局建立起強大的DNA聯合檢索系統(CODIS),同時給予一大批私人實驗室相關資質認證,尋求將樣本收集和存儲程序標準化。人們對它的可靠性也越來越深信不疑。
律師巴里·舍克和彼得·諾伊費爾德以DNA檢測分析技術為武器,替不少他們認為受種族歧視所害的被告翻案,迄今,二人贏得178場上訴,其中多數被告為黑人。在他們眼中,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失職時,“DNA檢測能伸張正義,成為還原事實真相的一種途徑”。
DNA技術更大的作用是幫警方查找真兇。美國各州、縣、市級的刑偵實驗室數量翻倍增長,申請檢測DNA證據的案件也越來越多。2000年,聯邦調查局DNA聯合檢索系統成立剛兩年,保存的DNA圖譜不足50萬份,協助偵查的刑事案件約1600起。截至2015年,該系統存儲的DNA圖譜已超過1500萬份,僅去年一年就協助偵查了數萬起案件。
如今,隨著《犯罪現場調查》等刑偵局熱播,DNA證據的權威性越來越深入人心。密歇根州法官唐納德·謝爾頓2008年在安阿伯市隨機調查1000余名陪審員時發現,四分之三的人希望檢方在強奸案中提供DNA證據,近半數人希望在謀殺案證據中出現DNA,22%的人則希望每起刑事案件中都能提供DNA證據。
澳大利亞研究人員則發現,在性侵案件中,DNA證據的存在會使案件受審的可能性增長一倍、被告定罪的可能性增長32倍;謀殺案中,DNA作證時案件受審可能性增加13倍、定罪的可能性增加22倍。英國納菲爾德生物倫理學協會說,僅僅提及檢方打算引入DNA比對,也足以震懾到被告當場認罪。
“現在的情況是人們幾乎不再討論(DNA)采樣、分析和保存問題,”與DNA證據打了20年交道的舊金山律師比卡·巴洛說,“DNA證據很難被推翻。多數情況下,對不少律師來說,跟DNA作對代價太高、太費時間。”
【錯誤頻頻為哪般?】
看似無懈可擊的DNA檢測技術,為何頻頻制造冤假錯案?
專家指出,人類99.9%的基因完全一致,只有確認盡可能多的特殊等位基因,才能將范圍精確縮小到某個個體,這就是為何杰弗里斯當年在刑事案件中引入這項技術時強調必須大量取樣、對比測試、反復確認。
依據目前美國多數鑒定實驗室標準,分析員通常要比對13個位點的等位基因就能基本確定兩個個體樣本是否來自同一人,因為這些基因在兩個人身上完全相同的概率不足十億分之一。但如果一個樣本涉及兩人,需要比對的等位基因數要翻一倍;如涉及三人,比對數增長兩倍;以此類推。要從中分析出具體牽涉幾人、分別是誰,難度可想而知。一旦樣本過小或受損,如握手導致基因重疊等,就可能造成等位基因缺失或出現在本不存在的地方,這時如何甄別就變成一件很主觀的事。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認知神經學家伊迪爾·德羅爾和美國州立博伊西大學生物學教授格雷格·漢姆皮基亞展開過相關研究。他們2010年得到一份強奸案資料,破案關鍵取決于DNA分型結果。一名被告為獲減刑,告發同伙,當時兩名法醫得出結論:受害者體內提取的精液混合物中不能排除這名同伙作案可能,最終該同伙被判有罪。德羅爾和漢姆皮基亞將DNA證據交給17家資深實驗室檢測,沒有介紹案件詳情,僅讓它們判斷精液中是否包含那名同伙的DNA。結果,僅一家實驗室認為精液中可能包含他的DNA,另12家排除他的嫌疑,還有4家表示無法斷定。
德羅爾和漢姆皮基亞在報告末尾引用一位前輩的話寫道,要想從一個混合多人基因的物證中確認某人身份,“10名專家檢測,可能會有10個不同的結論”。
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埃琳·墨菲說,DNA檢測技術本意是為了消除人的主觀干擾,然而她“研究得越深入,就越發現主觀性仍存在”。
墨菲去年出書回顧DNA分型出錯的案例,認為出錯原因大致分兩種。一是取樣或分析時樣本受污染或被調換。內華達州一名黑人男孩就是因為警方誤將他的DNA當成案犯樣本送進實驗室而白白坐了8年冤獄,而美國橄欖球明星O·J·辛普森因涉嫌謀殺妻子受審時,他的辯護律師就以關鍵性的DNA物證在采集時被污染為由幫他脫罪。二是DNA轉移,即細胞遺傳物質在不同個體以及個體與物體間傳遞。我們接觸人或物、說話甚至洗衣服時,難免會發生DNA轉移,且很難溯源。由于每個人身上脫落的細胞數量不一樣,某一物體上最清晰的DNA圖譜不見得來自最后一個接觸該物體的人。
墨菲說,如果取樣時小心謹慎,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樣本受污染,但DNA轉移幾乎無法避免。令人擔憂的是,目前不少實驗室追求從盡可能少的證據和樣本中提取遺傳信息,這種技術看似尖端,卻更可能污染樣本或遺失等位基因,制造冤案。
墨菲最后在書中寫道,目前尚沒有權威數字統計顯示到底有多少人因DNA證據出錯而蒙冤受指控甚至入獄。但是,“這個漏洞百出的刑事審判系統即使出現錯案也不懂得反思,而現在它的武器庫中又添了一件強大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