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習俗就讓人難以理解了。是因為那里人們對性的認識比較開放,沒有太多的性倫理觀念,還是人們覺得女子的“落紅”是一種災難?讓親友來賓行初夜權,意味著相互輔佑,共同分擔災難。還是免除災難的意思。
第四種是“獻身”于賤民、仆役及外地人。菲律賓的一些土人之間,有特設的公吏專司此事。新喀利多尼亞的處女在結婚前,要用很高的報酬雇人“破瓜”。據日本學者南方熊楠敘述,從前松本正藏游印度,寄住在某貴族家,有一天主人竟卑躬屈節地請求他為女兒“破瓜”。
第五種“獻身”方式就更奇怪了。在《黑色的性行為》一書里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住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族有一種公開拍賣少女初夜權的習俗。他們的少女到了成熟期,其初夜權都要賣給任何想要的人。當天,少女全身被衣服包住,被人抬高在部落內巡回,然后在部落的廣場中跪在洋傘下,圍觀的人可以用適當的代價和少女一起過夜。
總之,奇特的“獻身”方式不但向我們展示了其世界史學的神秘色彩,同時它也暴露出了在古代時期,對廣大女性所造成的巨大摧殘和傷害,致使女權地位墜落深谷,這不能不說是世界古代女性的一種悲哀啊!
原始社會時期初夜權的執行者,當時全出于嚴肅的動機和犧牲的精神,決沒有今人所想的淫靡自利之心。
種種的禁忌,諸如月經、妊娠、分娩
中世紀的歐洲,諸如蘇格蘭、法國、德國等國家,曾公開地用法律規定貴族或封建領主享有這種特權。這是對女性強制施行的性壓迫和性摧殘,與原始社會或近現代僻地殘存的原始部族中的初夜權習俗,其文化內涵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是應該受到譴責的猥鄙、穢褻行徑。
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頒布公告說: “在領地內的農民(佃農、農奴)結婚時,領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權’;如果遭拒絕,新郎必須付錢給領主。”如果不履行義務,婚姻就得不到領主的認可,屬無效婚煙。這種由領主享受初夜權的野蠻規定,自13世紀一直持續到16世紀末葉;在俄國及東歐諸國,甚至還延續到了18世紀初期。根據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的法律規定,法國國王有權同任何一個新婚第一夜的新娘同宿。這項初夜權的“規定”,是導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國王不可能對每一個新娘都行使這項特權,所以出于某種考慮,便把這種權利售讓給他統治下的某個人,這個人還可以再轉讓這種權利,直到讓與到最后一個買主,這個買主可能是一個莊園主,他對本區域里的所有姑娘都擁有初夜權。當一個男人想結婚時,他可以為他想要娶的姑娘買下這種權利,向莊園主交一筆錢,換取“這項交易的許可證”。如果莊園主本人認識這個姑娘,并且想自己享用這種特權,那么,他便會回絕這個男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