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單某某與被告弓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弓某某償還單某某欠款20.86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0.442998萬元。單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向被執行人弓某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弓某某申報財產,履行判決義務。被執行人弓某某既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亦未進行財產申報。2017年12月6日因未在報告財產令指定期限內報告財產情況被本院拘留15日;經查,被執行人弓某某從事汽車銷售工作,月收入5000元左右,其名下購買了一輛奇瑞牌小型轎車,且有存款5080元(現已被扣劃發放給申請人單某某),其妻子馬某某與他人共同投資注冊邯鄲市某某汽車租賃公司。2017年12月21日被執行人弓某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本院拘留15日;2018年1月5日被執行人弓某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邯鄲市永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羈押于邯鄲市永年區看守所。
同年6月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做出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人弓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該案屬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情形,在當前抗拒、逃避執行現象多發、執行難問題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行為顯得尤為必要,對實現判決內容,維護司法秩序、增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我院會繼續開展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相關活動,堅決懲治誠信缺失的不良社會風氣,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來源:永年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