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永年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向洺河傾倒廢酸,造成洺河嚴重污染。執法人員通過排查,發現在距洺河北岸50米處一廢酸收購點存在重大嫌疑。經永年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該收購點經營者張某通過廠內暗管將收購的廢酸排入洺河。當年5月2日,永年縣環保局監測站到倒酸現場提取水樣并送至河北科技事物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監測,顯示屬于強酸性廢水。永年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廢酸,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朱某通過網絡與沒有取得任何收集、儲存、處置化工廢油資質的常某、王某聯系,將124桶化工廢油(約30.86噸)賣于常、王二人,2013年12月5日,常某、王某二人通過李某運輸又將124桶化工廢油賣于沒有任何經營資質的趙某處置。經河北科技事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化工廢油為危險廢物。依照法律規定,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