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養兒為防老,可沒有兒子的老人怎么辦?尤其是到了晚年面對生老病死,希望有個依靠,需要有人照顧有人管。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年邁的老人會找個可靠人,與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并明確要求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才能夠享有遺贈的權利。但由于人的死亡時間是無法預知的,扶養人與遺贈人在履行協議的過程當中難免出現矛盾與糾紛,面對這些矛盾與糾紛應該怎樣處理呢?
近日,武安市人民法院陽邑法庭成功調解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件。2019年11月,陽邑法庭受理了原告申某起訴被告申曉某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糾紛一案,被告夫婦見到法官后便同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但對家庭財產分割爭議較大。事情的經過是這樣:
原、被告于1993年1月15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被告妻子及其子女也將戶口遷到原告家,且對被告的房屋進行了翻建。開始,雙方相處比較融洽,后因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產生了較大的矛盾,原告要求被告離開。
陽邑法庭考慮到原告夫婦已經六十多歲,已喪失勞動能力,本著讓原告夫婦晚年有人照顧陪伴,陽邑法庭法官并未輕易同意雙方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之后法官了解到原告還有兩個女兒,又到該村了解原、被告生活的具體情況,并對雙方分別作調解工作,但原告堅決要求與被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被告搬離原告的住處。
在案件處理上,陽邑法庭負責人李元昌考慮更多的是要化解雙方的對立情緒,把原本該是“一家人”的關系盡量調解好。于是,在調解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基礎上,就雙方解除協議的后續事項繼續組織調解。通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原告從一開始不同意給付被告翻建房屋的費用,到同意給5000元,最后在陽邑法庭負責人李元昌的努力下,雙方對立的情緒得到緩和,在協議上均作出讓步,原告同意一次性給付被告8000元作為被告翻建房屋的付出,被告搬離原告住處,考慮到多年的父子之情,還將室內的床、沙發等部分家具留給了原告,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履行終結,這起因遺贈扶養協議引發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該案件最終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12月2日上午,申某一行三人來到武安市人民法院陽邑法庭,為陽邑法庭贈送“公平公正 為民解憂”錦旗,表達對陽邑法庭公正司法、為民解憂的感激之情。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新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