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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查30萬公斤假種子,邯鄲武安檢察官萬里取證辦鐵案

來源:武安檢察編輯:保存2019-07-12 1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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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這起案子終于判決有了結果,30余萬公斤的假種子也作了無危害化處理,感覺這一年多的辛苦值得了。”近日,隨著法槌落下,一起時間跨度近兩年的假種子案塵埃落定,主辦檢察官、武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慶華一顆懸著的心終于放下了。

  庭審現場

  調查歸來,嗓子疼了一個月

  “種子堆得到處都是,為種子包衣的包衣劑味道嗆得厲害,回來后我的嗓子疼了一個月才好。”回憶辦案過程中第一次到倉庫查看現場,王慶華至今仍記憶猶新。

  劉某國是魏縣人,在邯鄲市某科貿城經營種子門市已達20年之久。其子劉某俊步入社會后協助父親從事種子生產加工及銷售工作。2017年4月,中央某新聞媒體在暗訪中發現,該科貿城存在銷售假種子坑農害農現象,劉某國的門市就是其中之一。公安機關隨后接到舉報,反映有人在武安市某儲備處的三個倉庫內制售假種子。公安機關立即行動,于2017年7月12日將涉嫌非法經營的劉某俊抓獲歸案,其父劉某國亦被傳喚到案。

  2017年8月11日,案件移送武安市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該院指定副檢察長王慶華和公訴科科長范衛華組成辦案組承辦該案。二人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深入位于武安某山區三處窯洞內的涉嫌造假窩點。檢察官與隨行的公安辦案民警、農牧局技術人員、物價局評估人員等在現場看到:窯洞里彌漫著嗆鼻的包衣劑藥味,堆放著大量散裝玉米種子,以及一些貼有偽造商標或無商標的袋裝玉米種子。用于加工種子的攪拌機、封口機、包衣劑和偽造包裝袋等物品隨意堆放在倉庫內。現場情況顯示,涉案人員存在明顯的違規生產加工種子的行為。

  辦案人員查看存放假種子的倉庫

  從倉庫現場回來,王慶華被嗆得嗓子疼了一個月,范衛華也有了過敏反應。

  2017年8月19日,武安市檢察院對劉氏父子二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之后對其他涉案被告人也相繼以非法經營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引導偵查人員萬里取證

  “應查清涉案倉庫內都有什么品牌的包裝袋,包裝袋來源是哪里,用每種品牌的包裝袋分裝玉米種子后賣出去的數量是多少,銷售金額是多少,分裝的玉米種子從何處來,是否獲得相關企業的授權銷售許可。”案件批捕后,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偵查取證意見書,其中具體列出了12條偵查取證意見。

  由于涉案人員經營種子時間跨度長、進貨和銷售渠道廣,案件偵辦工作面臨較大困難。為掌握制假窩點的具體情況,辦案檢察官前往三個倉庫現場,實地查看其是否符合種子生產加工的基本條件,現場確認各種種子的品牌、數量及包裝袋情況,查明種子如何包衣、如何攪拌等制造過程。案件批捕后,辦案檢察官持續發力,督促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根據取證意見書及時全面客觀地搜集案件證據。此后,偵查人員多次赴新疆、遼寧、河南等地調查取證,行程上萬里,第一時間固定了關鍵證據,為案件后續訴判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2017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為了更好地審查、判斷、運用證據,有必要讓專業部門更直觀地了解案情從而為辦案提供指導意見。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聯合邀請農牧局、物價局、財政局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多次實地勘察現場,就發現的問題現場咨詢專業人員,聽取其指導意見,及時固定跟蹤證據,提前謀劃下一步工作方案。

  “應對劉某俊、劉某國、鄒某、馬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數額分別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核準每人的犯罪數額;應對查封的庫存種子數量、種類進行匯總,查清每種種子的名稱、來源以及重量并登記在案……”2017年12月1日,檢察機關就該案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列出上述六條補充偵查提綱。

  2018年2月15日,針對劉某國供述其用的玉米種子包裝袋是從楊某(另案處理)處購進,而公安機關提供的楊某供述材料又顯示包裝袋是由劉某國親自設計并提供模板印制的這一情況,檢察機關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要求偵查機關調取材料查清事實。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共列出九條提綱,要求全面客觀及時收集各種證據。

  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引導偵查人員在種子的去向、銷售額、銀行交易流水、發貨憑證、通話和短信記錄、種子企業的授權情況等方面補充證據材料數十份,進一步夯實了證據基礎,避免了證據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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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論證,這些是假種子

  “非法經營假種子案件在檢察實踐中并不多見,如何鑒定是假種子,又該如何定罪,這些難題擺在我們面前。”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當時從證據上看,該案可能涉及銷售假種子罪、侵犯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多個罪名。銷售假種子罪要求有給農戶造成了嚴重損失,侵犯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需要有犯罪數額,鑒于公安機關未取得銷售的假種子給農戶造成損失的證據,且證據顯示涉案種子與真種子極其相似,已銷售的假冒名牌種子的去向也無法查清,銷售額無法認定,上述幾種罪名均無法準確查證。

  為準確定罪量刑,做到不枉不縱,辦案檢察官查閱了大量資料和法律法規,同公安機關多次召開聯席會議研判案情,并邀請知名種子企業法律顧問等人員列席會議。會上,種子企業的工作人員詳細介紹了種子的育種過程,說明只有正規企業通過科學操作和規范的程序才能保證種子的純度。

  本案中,涉案人員辯稱自己的種子沒有質量問題,也沒有給農民造成損失,其行為危害性不大。而專業人員的解答足以證明:這些私自從新疆、遼寧等育種基地的地域范圍購得的涉案種子,雖然鑒定為極似真品或即便品種為真也不能保證產量,基因上的任何細微差異都可能造成農民成規模種植后大減產的后果。

  經武安市農業農村局對涉案倉庫內扣押的種子進行鑒定,依法判定為假種子的有31萬余公斤,無法判定的種子合計36312公斤,無法判定的物品合計1920公斤。河南省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也作出相同的檢驗報告。另據武安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以上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的假種子總價值為9989288元。

  依據種子法第31條、第32條和第49條規定,結合涉案人員始終不能證明其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以及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無專業技術人員、種子混裝嚴重、使用假包裝袋等違法情形,武安市檢察院經充分論證并聽取各方意見,確定涉案種子為假種子。2018年4月4日,該院以劉某俊、劉某國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向武安市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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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防涉案種子流向市場

  法庭上,公訴人指出,劉某國、劉某俊在沒有種子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雇傭工人非法加工包裝來源不明的散種并予以銷售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鄒某、馬某明知自己及劉某國都沒有經營種子的合法資質,且其經營的種子來源、包裝不符合種子法相關法律規定,仍向劉某國銷售,從中牟利,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

  庭審前,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非法經營罪名一直不認同,對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辯稱自己銷售的種子沒有給農民造成損失,且價格比正規種子要低,可以為農民節約購種資金,是在做好事;同時,被告人還僥幸地認為司法機關沒有完全掌握其犯罪證據,種子銷售去向無法查清,而現場查獲的部分又不好定性。

  為了使被告人更好地認罪悔罪,公訴人圍繞案件事實和證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析法理,說明只有正規企業通過科學操作和規范程序才能保證種子的純度。

  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屬于超范圍經營,并不是無證經營,主觀惡性不大,且銷售的種子質量沒有問題,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法律、司法解釋關于非法經營的規定不明等觀點,主張不宜對被告人處以刑罰。

  公訴人圍繞種子法、刑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案事實和證據對辯護律師提出的辯護觀點一一進行回應,論證了被告人的行為已屬于生產加工種子的行為,而生產加工種子要獲得嚴格的行政許可,不能披著有部分品牌種子銷售資質的外衣就能生產加工種子,非法加工情節嚴重的即構成犯罪。在邏輯清晰、層次分明的強大證據體系面前,通過公訴人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被告人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所在,當庭表示認罪。

  法院經審理査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國、劉某俊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從被告人馬某、鄒某和薛某(另案處理)、王某(另案處理)等人處非法購進各類散裝玉米種子,存放在租用的三個倉庫內,然后通過楊某非法印制10萬余條登海、遼單等不同品牌玉米種子包裝袋、玉米種子包衣劑,雇傭多名工人,將購進的玉米散種進行包衣,稱重分裝到不同品牌的包裝袋內進行銷售。被告人鄒某于2017年4月,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應被告人劉某國要求,向其銷售所謂品種為986的無標識的散裝大袋(50公斤裝)玉米種子3萬公斤,價值19.8萬元,從中獲利4000元。被告人馬某于2017年3月,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應被告人劉某國的要求,向其銷售所謂品種為先玉335的無標識的散裝大袋(50公斤裝)玉米種子3.2萬公斤,價值10.38萬元,從中獲利3200元。

  近日,一審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劉某國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劉某俊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鄒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馬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認罪悔罪,沒有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為防止涉案種子流入市場造成危害,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辦案檢察官沒有滿足于“一訴了事”,而是會同法院、公安機關制定了詳細的種子拍賣方案,嚴格限定買方主體,簽訂拍賣協議時約定買方不得再以種子對外銷售,從根本上杜絕了涉案種子流向市場的可能性。2018年6月21日,涉案假種子進行了拍賣,所得拍賣款49萬余元全部上繳國庫。買主將未包衣的種子粉碎后用作飼料,將包衣的種子進行無害化處理后用作肥料,涉案種子全部得到妥善處理。

  案后說法

  王慶華

  武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農作物種子是農業生產中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是現代農業科技的主要載體。農作物種子本身的優劣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家庭收入甚至農村的穩定。為此,國家先后頒布實施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種子法等法律法規,對農作物經營及其使用予以法律上的規范。

  然而,目前種子市場尤其是基層種子市場仍然存在一些影響市場有序運行,危害種糧農戶切身利益的問題,坑農害農事件還時有發生,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市場上種子經營主體還比較雜亂,有的經銷商超出自己的經銷范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違法生產加工種子,并偽造包裝進行混裝,大肆對外銷售,企圖以假亂真,為種糧群眾埋下減產的隱患。通過該案的辦理,我們有效凈化了種子市場,避免了更多種糧農戶上當受騙后遭受重大損失,也保護了合法企業的農作物新品種知識產權。

  (新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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