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計劃,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49處礦區生態修復任務;2022年前,完成剩余125處礦山跡地生態修復。到2025年前,從根本上解決不按開采設計開采、違法濫采亂挖、越層越界、無證非法采礦、破壞礦區環境、渣石堆放凌亂等問題,形成“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的礦山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局面。
持證礦山(采石企業、鐵礦等)實行綠化前置、“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堅持“源頭預防、過程嚴管,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和屬地治理”的原則,將礦山范圍及周邊生態修復作為企業生產必要條件。
無證采點(鐵礦、建材礦和超期礦區)及周邊環境整治,在嚴厲打擊違法盜采破壞礦區生態環境行為的基礎上,平渣覆土、植樹綠化、種植草皮,消除采礦跡象,恢復采礦跡地生態。
建立市、鄉、村三級巡查監管體系,對重點區域、整治區域實行網格化、常態化巡查監管,確保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處置到位。拓寬群眾舉報投訴渠道,對發現的各類非法盜采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曝光一起。
礦山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過程中,積極支持礦山企業轉型發展綠色產業,建設礦山公園,發展礦業礦區旅游,探索礦山環境治理與土地開發、養老、養殖、種植等產業融合發展;積極探索建立礦山治理恢復基金制度,解決礦山企業不履行恢復治理、復墾土地義務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