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教練不僅沒有督促學員復習
反倒動起了“歪腦筋”
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我市法院判處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2017年11月15日,我市某某駕校被告人閆某等人利用無線攝像頭、耳機等工具,幫助考生在駕校科目一考場進行考試作弊。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經查,閆某著手實施了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案發后,被告人閆某認罪態度較好,屬坦白,可從輕處罰。綜上,最終判處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考試是一種嚴格的
知識水平鑒定方法
考試的主要目的:一是檢測應試者對某方面知識或技能的掌握程度;二是檢驗應試者是否已經具備獲得某種資格的基本能力。
為了保證結果的公平,考場必須要求有很強的紀律約束,并且專門設有主考、監考等監督考試過程,絕對禁止任何作弊行為,否則將要承擔法律和刑事責任。所以,請大家一定要以此案例為戒,遵守考場紀律,對自己負責,切不可投機取巧。
法律小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規定: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新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