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規修建廠房辦企業致富本是件好事,但若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非法占用農用地辦企業建廠房,擅自破壞植被,損毀森林資源,就可能因此涉嫌犯罪。有兩位急著淘金的“企業家”就是這樣,他們在未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占用農用地(林地)修建廠房,造成大面積原有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被毀壞,兩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7年10月19日10時,市森林公安局值班室接到群眾電話報案稱:武安鎮東竹昌村東山上有大片林地被破壞,正在建設廠房和平整場地,大量樹木被毀。接報后,市森林公安局局長王振穎立即安排民警趕赴現場展開調查。
毀林現場↓↓↓
森林公安民警經過調查發現,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溫某某和某洗煤廠法人薛某某在未辦理征占用林地許可手續的情況下,于2017年4月份開始,擅自使用鏟車、鉤機將武安鎮東竹昌村東南山場林地毀壞后進行平整,后又將路面硬化,并修建了廠房。
偵查人員勘察現場↓↓↓
經林業技術部門鑒定,溫某某、薛某某毀占的山場地類為宜林地,被毀占的面積分別為18.63畝、48.33畝,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林地)罪。2018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溫某某、薛某某被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現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訊問犯罪嫌疑人↓↓↓
法律小貼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編輯:李英鵬 程金東 陳園園
來源:新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