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人民政府
關于規范城區車輛停放的通告
武政告[2017]17號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交通綜合整治工作,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公安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范》(GA/T 832-2014)、《國務院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城區車輛停放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1
機動車應停放在規范停車場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施劃的停車泊位內。機動車停放時,應按照箭頭指示方向有序規范停放,不得超出停車泊位邊緣線。
2
凡設置禁停標志、施劃禁停標線或網格線的路段,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施劃的停車泊位外,一律禁止停車。
3
沒有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靠右側停放,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4
嚴禁在城區道路交叉口50米范圍內停車。
5
城區中小學、幼兒園等接送學生車輛,要按照標志標線要求靠右單側有序規范停放,并服從交警的指揮引導。
6
公共汽車、出租車應按照規定設置的公共候車亭、公交站牌及出租車招停牌,靠右側停車上下乘客,禁止雙排停車和斜向停車。
7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面啟用違章抓拍車和道路清障車,凡不按上述規定停放的機動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移機動車并依法處理。
8
電動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統一施劃的非機動車專用停車泊位內,并按照箭頭指示方向有序規范停放。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不按上述規定停放的非機動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清理。
9
凡店外擺設物品,影響車輛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10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及其他人員阻礙執法、暴力抗法及辱罵、毆打國家執法人員的,處以罰款、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本《通告》由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武安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負責解釋。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