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懷軍因犯罪行為多次被刑事處罰,其出獄后不思悔改,2011年5月份開始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及其家族人員被告人李明明、李慶龍、李鵬飛、李兆峰等人通過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4年10月4日,李懷軍因在魏縣開元東路京華商廈門口停車,與京華商廈承租人勾海龍、郝立國發生矛盾,便糾集跟隨其的被告人郭飛龍、宋三波、王亞鵬、李曉杰、趙士超、張桃磊及柴天恩、王關星、李慶東(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鐵锨、木棍等兇器與勾海龍、郝立國二人進行互毆,致郝立國重傷,此后又找到診所醫生薛廣旭(另案處理)將在打架過程中頭部受傷的王關星傷口擴大,指使被告人李鵬飛、郭飛龍等人將宋三波鼻骨、左手砸傷,使二人均達到輕傷鑒定標準,隨后,指使同村的李書軍到公安機關虛假報案,又安排多人到公安機關出具王關星、宋三波的輕傷系被勾海龍、郝立國造成的虛假證言,對勾海龍、郝立國進行誣告陷害。通過該案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初步形成了以李懷軍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5年1月,李懷軍伙同他人成立了“翼龍貸魏縣辦事處”(后更名為“翼龍貸魏縣營運中心”),李懷軍任總經理,先后任命李平強(另案處理)和被告人李路路、王芬擔任經理,成立了“風控部”、“催收部”、“文員部”,依托此平臺,明確紀律規約,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非法討債,為非作惡,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翼龍貸非法攫取、敲詐勒索,聚斂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具備了較強的經濟實力。該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統一由李懷軍進行管理、支配,通過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提供住宿、支付住院費、購買物品、為違法犯罪平息事端,籠絡控制組織成員,維系組織活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李懷軍組織、領導下,以被告人李明明、郭飛龍、楊剛軍、李慶龍、宋三波、朱戰奪、李鵬飛為積極參加者,李兆峰、陳佳森、李路路、張順澤、陳凱、趙士超、張明明、王亞鵬、李程飛、邵振喜、李曉杰、李致輝、王路民、劉艷軍、王芬、張桃磊、申帥朋為一般參加者,為謀取經濟利益、擴大非法影響,采取敲鑼打鼓、扯白條幅、侮辱謾罵、擺靈堂、裸露紋身、非法拘禁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威脅群眾,顯示組織勢力,滋擾、威脅、哄鬧、聚眾造勢,多次到魏縣、臨漳縣、廣平縣、永年區、曲周縣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后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外的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誣告陷害、妨害作證、偽證犯罪24起,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稱霸一方,在當地及周邊形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對李懷軍等2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