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縣公安局
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全縣社會穩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以“阻礙執行職務”調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
二、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群、QQ群、短信群發等,散布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進行調查處罰;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立案偵查。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以“詐騙”進行調查處罰;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達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以詐騙罪立案偵查。
四、疫情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
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偵查,依法從重處罰。
六、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以“尋釁滋事”進行調查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
七、違反狩獵法規,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以非法狩獵罪立案偵查。
八、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對于以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從嚴從快從重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