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為涉縣全縣森林防火期,其中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全縣境內的荒山、林地、耕地、河灘、墳地、旅游景區(點)及公路兩側為森林防火戒嚴區。
森林高火險期內,重點林區、重點景區要實行封山措施,嚴禁一切人員進山入林。
森林防火期內,對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責令其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