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在涉縣某加油站辦理了200元加油卡,一直斷斷續續在加油站加油。然而,讓楊先生沒想到的是,今年6月再次去加油站加油時,加油站工作人員以加油站已換老板為由,告訴楊先生余額150元的加油卡已經作廢,拒絕為消費者加油。楊先生多次找到加油站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投訴到縣市場監管局。
接到投訴后,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確認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工作人員向加油站負責人詳細講解了消法的相關規定,告訴加油站負責人:消費者所持加油卡并沒有注明使用期限,可以視為長期有效的,經營者應當履行承諾的義務。加油站雖然更換了經營者,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和牌匾都沒有依法進行變更,這本身就涉嫌違法經營。同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的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因此,楊先生要求加油站現經營者繼續履行加油義務于法有據,加油站現經營者繼續履行加油義務是應盡之責。經工作人員調解,加油站負責人答應為楊先生新辦一張價值150元的加油卡,消費者滿意而歸。
工商部門提醒,在選擇預付費卡時,要盡量選擇證照齊全、規模大、信譽好、經營時間長的企業;選擇預付卡種類時要做到理性消費,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購預付卡,切忌貪圖便宜,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簽訂辦卡合同時,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服務約定要落實到書面合同上;辦卡時勿忘索要發票、保留書面證據,以備發生消費糾紛時維權有據。一旦發現商家有“霸王條款”或撤店走人的跡象時,應盡快到轄區有關部門投訴舉報。(12315中心 陳晨 李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