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據
(一)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冀價經費〔2015〕110號)
(二)涉縣物價局、涉縣財政局、涉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調整和制定涉縣縣城及重點建制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涉價價字〔2018〕2號)
二、征收主體
污水處理費征收主體為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由征收主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縣水利局、涉城鎮人民政府、更樂鎮人民政府、井店鎮人民政府、縣供水公司代征。具體征收方式如下:
(一)主城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由涉城鎮(負責村集體自備井)、縣供水公司(負責其供水用戶)、水利局(負責其余自備井)負責代征。
(二)更樂鎮轄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由更樂鎮(負責村集體自備井)、水利局(負責天鐵等其余自備井)負責代征。
(三)井店鎮轄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由井店鎮(負責村集體自備井)、水利局(負責其余自備井)負責代征。
三、征收范圍
縣城主城區、涉城鎮、井店鎮、更樂鎮
四、征收標準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85元/立方米征收。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按1.20元/立方米征收。
(三)特種行業用水污水處理費按1.20元/立方米征收。
(四)對困難家庭憑民政部門發放的有關證件,按50%收取污水處理費。
五、征收程序
(一)污水處理費在收取水費時一并征收。
(二)代征單位根據用水戶用水量向用水戶每月征收污水處理費。
(三)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當月上繳征收主體單位,由征收主體單位上繳入庫。
六、法律責任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征收主體單位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七、執行時間
自2018年9月1日起開始征收。
圖/文:縣住建局、部分圖片綜合自網絡
編輯:何曉芳
編審:王建正 劉惠
來源:涉縣時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