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永年縣吳某在無任何經營許可證和環保手續的情況下,租用雞澤縣雙塔鎮某村養羊廠院內一地方,私自進行鍍鋅加工,并將鍍鋅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任何水處理設施處理,通過私設暗管直接排放到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滲坑內,讓廢水自然下滲。
雞澤縣環保部門組織人員對吳某的非法電鍍廠進行了查處,并提取了該廠排放的廢水樣,送至邯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監測。經監測,該廠滲坑內廢水總鋅監測結果為9.93×102mg/L,排污標準為1.5mg/L,超標倍數為662倍;PH值結果為1.05,排污標準6-9,為強酸,嚴重污染環境。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冀環測函(2014)88號對報告數據予以認可。經該縣人民法院審理,吳某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吳某無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其近親屬將鍍鋅廠產生的危險廢物也進行了無害化處置,遂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記者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