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館陶工商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某種業公司在該縣推廣的部分小麥種子涉嫌虛假宣傳。”
后經執法人員查明,該公司將其繁育生產的“衡4399”“衡觀35”小麥種子標簽簡介由“適宜河北省中南部冬麥區中高水肥地塊種植”擅自改為“在缺水區和高水肥區均適宜種植”。另外,在沒有任何合法有效證明的情況下,在“衡4399”“衡觀35”小麥種子包裝袋標注“節水、超高產”等內容。
該種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