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尋刺激,酒后駕車練“漂移”,遇交警檢查反而加速行駛連續撞人。經廣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年初的一天,王某醉酒后心血來潮,駕駛車輛在人員密集的路段呈S型路線加速行駛。遇交警檢查時,王某沖撞護欄20多米逃離,高速行駛的過程中連續撞上行人張某及其女兒。撞人后,王某沒有減速停車,反而繼續駕車逃離,最后再次沖撞護欄56.5米,直至車輛嚴重損壞不能行駛才被迫停車。經鑒定,張某的損傷為重傷一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規定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