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峰峰礦區環保部門在今年開展的“環境保護大檢查”行動中,對峰峰礦區康華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循環熄焦池進行了現場采樣,經邯鄲市環境監測站樣本檢驗結果顯示:化學需氧量1480毫克/升、氨氮482毫克/升、揮發酚25.9毫克/升、總氰化物0.52毫克/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6171-2012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該企業排放水污染物均已超過國家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且超標倍數較大。
2015年5月28日,峰峰礦區環保局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環保部《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全細化參考指南》和邯鄲市環保局《邯鄲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執行標準》,做出對該廠實施高限處罰,共計處以517610元罰款的決定。因行政處罰下達后該企業逾期未繳罰款,近日,峰峰礦區環保局隨即又下達催繳行政處罰罰款通知書,但該企業仍逾期未交納罰款,環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對該企開出加處罰款共計103萬元。同時該企業因未辦理排污許可證,環保局依據有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處理,對企業負責人實施了行政拘留。
峰峰礦區環保局監察大隊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還將繼續不間斷地開展“環保大檢查”行動,一旦發現問題企業,堅決進行查處,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