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王廟派出所及時出警,依法處置一起露天焚燒雜物案件。
4月11日晚19時許,龍王廟所接鎮政府工作人員通報警情,在大名縣龍王廟鎮某村有人露天焚燒雜物。民警立即展開調查,4月12日上午,確定違法行為人是張某玲。經查,4月11日19時許,張某玲在龍王廟鎮自家屋后,在明知有火災隱患的情況下,仍點燃生活垃圾進行焚燒。
目前,大名縣公安局已依法對張某玲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大名公安再次提醒廣大人民群眾
大地復蘇,春暖花開之際,天干物燥,風助火勢,很難撲滅,后果不堪設想,禁燃已是常態,切莫存有僥幸心理,希望廣大群眾加強自律,自覺教育和約束身邊人員,文明耕種,禁止焚燒農作物。
附相關法律:
1、公民焚燒個人或他人田間、路邊、地邊、村邊、渠邊、坑邊等農作物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2、故意焚燒他人農作物秸稈、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對于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故意焚燒地里的秸稈、垃圾,不慎引起火災,引起火勢蔓延,給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險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給予行政處罰。
5、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過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