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縣人民政府
關于主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主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源,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將大名縣主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時間和區域
(一)在主城區范圍內,除春節期間(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適當部分品種的煙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市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三級以上預警,在預警期間和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本通告所稱“主城區”,是指西至平安大街,東至園東街,北至北京路,南至陽平路所圍合的范圍。
二、禁止燃放場所
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一切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二)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六)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七)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以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下列煙花爆竹屬于全年禁止燃放的產品:
(一)鐵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違禁產品;
(二)升空炸響類煙花爆竹(含單響、雙響、多響);
(三)組合煙花;
(四)電子禮炮。
四、煙花爆竹銷售管理與處罰
我縣主城區范圍內嚴禁設立煙花爆竹常年銷售點,已經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許可期限屆滿后,不再許可經營。對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縣安全監管、公安、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與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燃放單位燃放,并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批準。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職責分工
(一)公安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工作,提高廣大群眾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自覺性;公布舉報電話,便于群眾舉報違法燃放行為。要加強社會面的防范控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燃放行為,依法處理違法燃放人員并逐一在新聞媒體曝光。
(二)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監管力度,嚴查非法銷售行為。
(三)供銷系統要加強對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管理,嚴禁采購、運輸、儲存、銷售升空炸響類等禁放類煙花爆竹。
主城區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鄉鎮政府)、居(村)委會、小區物業、經營門店為禁限燃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限燃放責任人,應當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轄區、本單位及職工(員工)的禁限燃放宣傳、教育、監督工作。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限燃放規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煙花爆竹。每位市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燃放行為和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大名縣人民政府
2017年 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