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李先生為饋贈好友,在大名縣一商場內購買貴州茅臺酒6瓶(分兩次購買),價款是10080元,回去后發現有三瓶酒包裝顏色與其他三瓶略有不同,心生懷疑,便來到大名縣消協進行投訴。經消協協調茅臺酒廠有關方面鑒定,其中有三瓶茅臺不是該廠生產,為假冒產品。消費者要求經銷商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10倍賠償。
大名縣消協認真開展調查,認為消費者未開瓶飲用假酒,不存在損害事實,故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經銷商同意對消費者李先生進行“退一賠三”的賠償,退回消費者李先生購酒款10080元,另按照三瓶假茅臺5040元的價款賠償消費者15000,共計退賠消費者25000元整。雙方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