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市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被告人柴某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2016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柴某某在未經工商和環保部門批準,未建任何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在磁縣觀臺鎮前嶺村東南丘陵崗坡地帶非法開辦防水材料熬制窩點,熬制過程中,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直接排放到其自行挖掘未經防滲處理的滲坑內,經檢測,廢水中含有重金屬,致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磁縣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日對柴某某刑事拘留,12月16日執行逮捕,磁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提起公訴。
磁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柴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排放、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環境污染罪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